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合作银行、合作机构、试点合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转贷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调动投融资机构积极性,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经青岛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对《关于创新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18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转贷引导基金配资比例
将转贷引导基金与转贷合作机构自有资金的配资比例由不小于1:4调整为不小于1:2。
二、调整转贷业务收费标准
转贷试点合作机构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的使用费率依法依规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各转贷合作银行、转贷合作机构、转贷试点合作机构应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关于创新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转贷工作的通知》(青民发字〔2019〕18号)及本通知要求推进政策性转贷工作,不断优化工作流程,严控风险,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解决转贷难题。
本文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
青岛市民营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
经济发展局 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9月28日